西藏昌都市文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文化局职能配置

国共产党昌都市委员会办公室

昌委室[2019] 73号

昌都市委员会办公室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都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昌都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昌都市委员会办公室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昌都市文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昌都市文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正县级,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市文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 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文化、文物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指导、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指导、推进全市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指导、协调、规划全市文化产业,组织实施文化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市场。

(九)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区域性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 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十四)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申报、市核、资质管理等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五)指导和推动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六)指导、管理文化、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与市旅游发展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文化局设下列6 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各县(区)文化、文物部门重点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文化事业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事业统计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开展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负责承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任务;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政工人事、党群、干部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承担文化艺术行业、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协助负责本系统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公共服务科(艺术科)。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以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文化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工作;组织承办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

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昌都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文化科技创新发展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装备技术提升;承担昌都市节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组织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统筹特色文创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文化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五)市场管理科(执法监督科)。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场所和活动进行审批;拟订全市文化领域执法工作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文化领域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跨区域文化领城重大案件;负责文化行业领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六)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博物馆与科技科)。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宇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制定文物安.全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承担文物保护、考古有关审核事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依法审核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考古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承担世界文化遗产市报和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文化和自然选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推动落实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并指导实施;承担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学和技术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博物馆科技创新项目,负责行业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承担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展、修复、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升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文化局人员编制 17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市文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出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昌都文化